具體來看,此次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主要涉及三方面:
壹是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而對於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費用,應按原規定繳納。
二是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於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處於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處於授權當年起7—9年的,自下壹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處於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減繳年費。
三是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根據上述調整,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已對費用減繳請求書、意見陳述書(關於費用)等請求類表格作出修改,並於8月1日起正式啟用,舊版表格同時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