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大型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2、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或人民法院等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或審判工作;
3、在研究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或相關的研究工作。
知識產權崗位職責如下:
1、負責申請文件的撰寫、專利申請事務的處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
2、與研發人員溝通進行技術挖掘、專利技術的專利性分析;
3、協助和獨立辦理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專利行政訴訟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