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壹般來說,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在作品完成後的壹定期限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的關系是壹種勞動合同關系,表現為資本主義國家的雇員與雇主的關系。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體現在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上,即員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該問題的解決原則上應遵循“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發明創造權的歸屬應首先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解決。職務發明的權利基本屬於單位,但也可以歸發明人和單位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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