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以單位經營範圍;
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標準;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屬於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4、單位是否確立為劃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標準;
5、按崗位責任制和聘用合同中約定的範圍作為劃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