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職務發明創造是通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完成的。
(壹)在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
(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