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形下的發明創造,都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在執行與本單位交付的工作無關的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自己的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二)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所作出的與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