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主要區別在於,當事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是職務發明,而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作出的發明。
法律客觀性: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完成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成為專利權人。單位可以依法處分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應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