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完成本單位的任務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
(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後,調離原單位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而不是在原
與本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