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有技術相比,受保護的藥物組合物制劑與普通劑型的區別僅在於劑型的改變,其優於現有技術的效果是劑型本身所固有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制備該制劑沒有技術難度,因此該藥物組合物制劑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創造性。
該制劑相同專利工藝的變更並未實質性改變該制劑的內部性質,也未給該制劑帶來新的技術特征或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