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最好不要把
某專利書籍中說,不能在權利要求中出現“優選為...”的語句,否則將引起誤解。
如果出現:“優選為A、B或C”這樣的語句,在實審階段,被審查員發現,那麽妳是萬幸的,因為可以通過修改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如果是僥幸獲得授權,以後直接就可以用專利法26條關於保護範圍不清楚的理由申請宣告這條權利要求無效,如果是獨權,那麽這篇專利就可能會被廢掉,如果是從權,情況稍微好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