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壹切生產資料;
6.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