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合作機制,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二)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礎秩序的責任。起草專利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制定並實施專利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規範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處理和調解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三)制定知識產權涉外工作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的發展趨勢。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根據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和交流活動。
(四)制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方案,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五)制定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認定標準,指定機構管理權利認定工作。制定侵犯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判定標準。制定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和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組織專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按照規定組織制定知識產權教育培訓計劃。
(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