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實用新型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原產地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壹切其他權利。
2.版權以及與其有聯系的鄰接權,包括文化、音樂、藝術、攝影及電影攝影作品。
《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