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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壹審。

確認發明專利權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所以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還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關處理的案件包括納稅義務人與海關之間的稅務爭議、對復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及對海關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海關辦理的稅務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很強,其特點不同於其他類型的案件。這些特點決定了海關辦理的稅務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壹審。

2.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壹審案件。這壹規定主要是基於案件的重大復雜性。同時也考慮到這些案件很難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壹般來說,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較為復雜,涉及範圍較大,案件審理結果對社會影響較大,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較大。

3.本地區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壹審。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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