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簡介:
中外合作者設立合作企業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企業終止時的財產歸屬。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人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合作條件: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應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應當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作企業成立日期。
中外合作者提供的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中外壹方擔任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主任的,另壹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委派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後,變更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壹致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