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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或者使用者只有在“來源不明”、“合法”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於善意的銷售或者使用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但是,這種混合原則的適用範圍不能擴大到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停止侵權責任,而根據不同場合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賠償損失。對同壹專利侵權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該說比傳統理論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