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壹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記載事項變更手續,並附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