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的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專利被侵權的協商與和解提出協商意向時壹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並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壹般應寫明以下內容: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3、希望對方於何時就此作出答復;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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