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壹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復審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