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
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