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實質審查程序的,第5.2.2.2針對說明書的修改的規定:
允許的說明書的修改包括:
(5)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技術方案有關的內容,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如果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修改,則允許該部分作相應的修改;如果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則允許在不改變原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對該部分進行理順文字、改正不規範用詞、統壹技術術語等修改。
(8)修改最佳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這種修改中允許增加的內容壹般限於補入原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中具體內容的出處以及已記載的反映發明的有益效果數據的標準測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標準設備、器具)。如果由檢索結果得知原申請要求保護的部分主題已成為現有技術的壹部分,則申請人應當將反映這部分主題的內容刪除,或者明確寫明其為現有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