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省專利局、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下發了《廣東省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暫行)》。現摘錄部分內容如下:
第壹章 第三條 經審查批準的專利產品,可享受廣東省稅收優惠政策。從《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下達年度開始,發明專利3年內、實用新型專利2年內,新增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給生產單位。
第二章 第四條 申請專利新產品稅收優惠,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 整個產品或其關鍵零部件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
二、 專利權有效並且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
三、 成品在廣東省內首次生產;
四、 有良好市場前景並已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環保、安全、衛生等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
六、 產品屬於特殊行業的應持有特殊許可證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 第六條 專利產品稅收優惠每年辦理壹次,申報時間壹般為9至10月。
第十壹條 經審查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專利產品,由省專利管理局、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並下達《廣東省享受稅收優惠專利產品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