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無形資產應當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其他可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費用。其中,可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其他費用包括為使該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發生的專業服務費用、測試該無形資產能否正常使用的費用等。,但不包括為推廣新產品而發生的廣告費、管理費和其他間接費用,也不包括該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費用。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自行開發並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登記費和律師費,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及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開發費用,在無形資產取得成功並依法申請權利時,不得予以資本化。
(三)委托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中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