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壹般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1)壹般情形下,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2)當專利申請人或權利人通過協議對專利權進行轉讓時,發明人不變,專利權人變為受讓人。但應當註意,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當涉及職務發明創造時,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但是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4)當涉及委托發明創造時,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但是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另有協議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5)當涉及合作發明創造時,即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但是如果雙方或多方之間另有協議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