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帶有結構的技術特征應當采用描述結構的方式闡述。當有壹些結構,不能準確的采用具體結構的描述來說明時,可以采用該結構能夠實現的功能來進行闡述,但前提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功能限定的內容、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就能夠獲得實現該功能的技術方案。
您舉的例子涉及控制,我給您舉壹個電學方面的例子,希望能夠幫助您理解:
“壹個方波發聲器,該方波發生器用於產生1KHz的、占空比為50%的方波。”
上述為功能限定,根據描述該方波發聲器的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設計出具體的電路結構,所以該種限定是專利法允許的。
但是,由於功能性限定的範圍比較寬,即:實現壹個功能可能會有多個具體的技術方案,所以,會對該技術方案的創造性造成影響。另外,如果說明書中沒有足夠實施例來支持所述的功能限定,也會造成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問題。
上述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