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在我國,任何專利都是經政府審查後授權的,但是審查的力度和條件有限,有可能使壹些實際上不符合專利要求的申請得到授權,這樣的專利很容易被人無效掉,因此穩定性就差。穩定性強的專利必然是可以很好地對抗他人的無效請求的。
影響專利權穩定的因素有哪些?
1、實質因素
專利權的穩定性受到多方面的影響, 但其最基本的因素是來自技術方案本身。
這些因素大致可以分成三類:
壹類是因為申請文件撰寫質量不高導致授權專利不穩定;
另壹類是基於違反在先申請和禁止重復授權原則而導致專利權不穩定;
第三類是因為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對專利的定義,、不符合專利法禁止性規定以及不符合專利法第關於專利“ 三性”的規定,從而導致的授權專利的不穩定。
2、程序因素
程序影響因素分為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兩大塊。
在我國,專利行政程序主要包括專利審查程序和專利授權補救程序。
司法程序則分別是侵權抗辯原則、訴訟中止程序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程序。
而在我國,專利制度程序上設置的不合理是導致專利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