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說明:
1,專利權人: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的統稱。即,當專利申請被批準時,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2.發明人:根據專利法規定,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的特定實質性特征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發明者是自然人。
第二,權利:
1.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
(1),專利人身權: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移而消失。
(2)專利財產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和專有權。是指只有專利權人有權制造、使用和銷售其發明創造,並享有獲得專利的專有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制造和銷售專利產品都必須無償取得許可。2)、許可。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來說,專利權人(許可人)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被許可人)在壹定條件下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專利發明創造技術。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出售、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入股。繼承和轉讓是由於法律原因。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專利權轉移給依照繼承法規定享有繼承權的人。
2.發明人的權利:署名的權利,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