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在專利申請的時候,因為申請人的過失,可能會出現填寫缺漏或者填寫錯誤的情況。此時,專利發明人可以進行更改,只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就可以了。但是,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並附上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具體的材料包括:提交全部申請人和變更前全部發明人簽字或蓋章的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有如下幾種:因發明人變更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要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因填寫缺漏或填寫錯誤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要提交由全部申請人和變更前全部發明人簽字或蓋章的證明文件。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交發明人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