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明確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