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壹類是產品發明,壹類是方法發明。
(2)實用新型。
所謂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提出的合於實用的新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
例如:關於機床外型的新設計是產品形狀的設計;把舊式電話中分開的受話筒和送話筒合為壹體,是對產品結構的新設計;把改革電話機外型和撥號鍵盤的設計結合起來,就是對電話機形狀和構造的結合作出的新設計。
(3)外觀設計。
它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附著在產品上,如果離開產品而單獨存在,就不成其為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只限於產品外觀的藝術設計,而不涉及產品的技術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