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事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