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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專利實施

有些國家(如美國)的專利法不要求專利必須實施,但大多數國家,尤其是許多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上要求專利權人有義務在該國實施其發明。實施壹般理解為產品專利是指制造該產品的發明,方法專利是指在生產制造中使用該發明的方法。只有通過專利的實施,才能對這個國家的產業和技術發展起到實際的積極作用。壹般認為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實施他的專利發明,但進口不是。

根據許多國家的專利法,專利發明自申請日起滿四年或者自批準之日起滿三年而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的強制許可,即被許可人在向專利權人支付壹定報酬後,可以實施該專利。如果兩項發明是相互依存的,壹項發明的實施依賴於另壹項發明的實施,但無法取得發明專利權人的同意,則有些國家的專利法規定,可以根據壹項發明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另壹項發明的強制許可。如果專利發明與國防、國民經濟或者公共健康有重大關系,也可以規定允許他人有償使用,甚至由國家支付壹定報酬予以征用。我國《專利法》第六章對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作了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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