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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案例

第壹,C非法銷售。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二,丙方是否能提供證據(如購房發票等。)表示自己並不知情且合法獲得該產品,並能配合對來源的調查,他將免於賠償。根據第七十條規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侵權專利產品,而不知道該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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