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9條第2款對專利權的國內優先權作出了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我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我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能夠享有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法律客觀:《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