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申請專利,或者在六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申請專利,又就同壹主題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