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查詢 -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怎麽回復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怎麽回復

三、本條第三款對“創造性”的含義作了規定,即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1.判斷壹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所謂“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他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征,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試驗而得到。如果通過以上方式就能得到該發明,則該發明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所謂“顯著的進步”,是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上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具體包括:(1)發明解決了人們壹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2)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3)發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4)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2.判斷壹項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創造性的標準,相對於發明專利來講,要求要低壹些,只要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顯著”。

  • 上一篇:專利產品和非專利產品的定價區別
  • 下一篇:專利獎金怎麽退?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