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目的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目的(1)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存在可以補正的缺陷時,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條件;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時,作出審查意見書,指明缺陷的性質,並通過駁回的方式盡早結束審批程序。(2)審查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者隨後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文件存在缺陷時,根據缺陷的性質,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視為未提交的決定。(3)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根據情況作出視為撤回或者視為未提交的決定。(4)審查申請人繳納的有關費用的金額和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費用未繳納或者未繳足或者逾期繳納的,根據情況作出視為撤回或者視為未提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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