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其他公司的“類似產品”在“獲得授權之前”就已經開始銷售。首先,這類產品在他申請日期之前是否有在售應該作為判斷的依據,而不是以授權前的時間節點,也就是有沒有證據證明他申請的東西在他申請的當天之前就已經公開了?另外,“同類產品”比較模糊,需要將他的申請中專利權利要求的具體內容與具體產品進行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