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就是,在宣告無效之前,已經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 這些已經完成的行為,都是有效的。
就跟新的法律出來之後,有些已經按照舊法判決了的,依然是有效的。這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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