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上述人民法院為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的, 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