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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

法律主觀:

至於具體 專利 實施情況寫什麽,這是最關鍵的,是說明書的重點部分,目的就是對權利要求書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釋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權利要求書壹樣了,要盡可能詳盡地解釋,包括各組成部分的結構和功能實現方式,還有整體的說明,比如各組成部分的位置關系連接關系等等。所以具體實施方法沒有壹個很格式的寫法,根據妳的發明(實用新型)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撰寫,只要在邏輯上清晰,有條理地將產品從整體到部件都說清楚,便於閱讀理解,原則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照這個說明不需要再附加創造性勞動就能把產品生產出來為準。當然啦,在具體實施方式中,可以多壹些使用“可以”、“或者”這種帶有壹點點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權利要求書那麽“確定”。以上是 專利法 實施細則的回答

法律客觀: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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