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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3款怎麽答

只要沒過4個月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您可以補正妳的權利要求書,不過審查員如果已經發出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了。妳補正就沒用了,妳就在答復二通的時候再改吧,也不會直接駁回妳的申請的。您還可以就直接給審查員打電話,說您需要補正,問問他可以不可以。我覺得只要他還沒開始繼續審查,應該都是可以的。

說的是審查指南明確指出的五種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情況,屬於那五種情況審查員會不接受妳的修改文本。那五種情況就是妳主動擴大保護範圍,增加新的獨立權利要求等等。我看您想問的情況是想改正錯誤,比如權利要求多引多,權利要求不清楚等等,這種屬於應當克服的缺陷,如果您的專利有授權前景,這種情況下,即使審查員沒指出這個缺陷,您也可以主動改,審查員會接受修改文本,這是審查指南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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