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於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2)明確告訴申請人,從這兩個通知的發文日起3個月的期滿日,為授權決定日、頒發專利證書日和專利權生效日,同時這壹天也是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