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沒有約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 每年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商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商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或者參照上述比例。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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