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形式: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並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前言: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的主題的名稱和與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以……為特征”或者類似的詞語,標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與前序所述的特征壹起限定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並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引用部分:註明被引用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