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復審程序的啟動
專利復審程序啟動的時間:專利復審程序的啟動有壹定的時間限制,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後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決定是否請求復審。
復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復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復審程序。
2、專利復審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形式審查受理復審請求從而啟動復審程序後,首先將復審請求書連同原申請案卷壹並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當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前置審查。
3、專利復審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後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有兩大類,壹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另壹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後續司法救濟程序。
4、專利復審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滿意,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