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人未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補正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補正;
(二)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經兩次補正後,同壹缺陷仍然存在的;
(三)請求人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但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復審費的;
(四)請求人符合第(三)項所列條件,並且未提出恢復權利請求或者恢復權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或者第九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