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恢復權利人,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查;
3、對於審查通過的,準予恢復專利權。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