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復審請求書中,申請人或者發明創造的名稱必須與專利申請時或者法律變更後的內容壹致;
(三)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請求書中應當填寫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碼和代理人,所填寫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碼和代理人應當與專利申請時或者法律變更後的名稱、代碼和代理人壹致;
(4)申請人在審查程序中重新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並在委托書中載明授權權限;
(五)請求人同時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有委托關系的,應當書面指定其中壹個專利代理機構為收件人;
(六)復審請求的附件清單應當與提交的附件壹致;
(7)復審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包括所有請求人的簽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