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人未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補正通知書指定期限內補正;
2.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兩次補正後仍存在同樣缺陷;
3.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專利復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
4.請求人具備情形3所列情況,並且未提出恢復權利請求或者提出的恢復權利請求不符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或者第九十九條第壹款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